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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台转变工作作风“八条禁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医疗从业人员“五不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和干部队伍管理现状,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八条禁令”,加强医院作风建设。
“八条禁令”分别为严禁违反医疗核心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禁私自收费、私自行医、私自卖药、私自转诊;严禁收受红包、礼金、回扣;严禁上班迟到、早退、脱岗、串岗;严禁与病陪人员发生争吵;严禁午餐饮酒、岗前饮酒;严禁违规赈酒;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禁令规定,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者,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讨、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省、市、区、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通过这“八条禁令”,强化制度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刚性约束,使干部职工明确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能为,确保行有禁止、事有约束,让从严治院成为作风建设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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