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
别让信任代替监督
于全面从严治党而言,主体责任的落实可谓关键。在此方面,许多反面案例颇具警示作用。如日前杭州市纪委便披露了一则学校出纳侵吞3000余万元公款的案件细节。该案中,两任校长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的缺位,成为案情持续发酵的根本原因。(6月26日网易新闻)
在此篇报道中,两位校长都因信任而将监督于不顾,让一位数学教师背景的出纳,用“蚂蚁搬家”式的方式侵吞公款3000余万元,这数字是何等的触目惊心!难道这几年的时间里就没有人对黄某的所作所为有所怀疑?据报道,学校内部也有同事调取证据向时任校长作了汇报,但是校长用无限的信任代替了必要的监督,不仅没有核查账户,也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更没有向纪检或司法机关报案。
我们常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信任同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给予党员干部一定程度上的信任是有必要的。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离开了制度性的约束和保障,信任就是一种主观故意,就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报道中因为校长“无限的信任”,导致黄某侵吞的数额从小到大、积沙成塔,以至肆无忌惮不可收拾。如果因为信任,就对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甚至明知有错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他们就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做出自毁前程、违纪违法的事情。
所谓“严管厚爱”,监督是约束,也是爱护。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监督,才能把握住自身底线,才能守得住规则红线,才能护得住权力权限。当下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也面临着不少诱惑,有了监督这把悬在头上的利剑,干部做人做事便会想到党规党纪的约束,就会自觉抵御“围猎”。干部不仅要自觉接受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同级之间的监督,更要主动将自己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将监督作为祛病强身的营养剂,保持思想、行动上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列宁曾说:“把希望寄托于人的优秀品质上,这在政治上是不严肃的。”没有监督的信任就是放任,必将会走向犯罪的深渊。信任代替不了监督,信任不能凌驾于监督之上,不能越过监督的防线。(鼎城区纪委何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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