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
对党员干部酒驾要“零容忍”
近日,石门县纪委通报了5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的典型案例。(廉洁常德网)
在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酒后驾车,不仅威胁行人安全,威胁司机的驾驶安全,还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平安幸福。在中国,每年由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驾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引发的交通事故成为威胁人类安全的一大“杀手”。
党员干部酒后驾车,是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党纪条规的漠然和无视。党员和人民群众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党员具有先进性,《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每名党员干部都应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群众作好表率。但少数党员干部却自我纵容,因酒驾被党内警告、降级、撤职,不仅给自己抹上了政治污点,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石门县几起酒驾案例中的党员干部虽未造成交通事故,却违反了党纪法规,进一步折射出部分党员干部法纪意识、自律意识需要强化,也反映出个别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有待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我们要强调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自己党员的身份,严格遵守各项党纪党规,坚守法律和纪律的“底线”,坚决消除特权意识和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党员干部酒驾“零容忍”,尽快出台党员干部酒驾惩处机制。广大群众也要发挥监督的力量,让党员有所畏戒,才能不越红线。(区工信局 曾博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