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
从一个医院院长的“落马”谈监督
近日,《三湘风纪》网剖析了株洲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周常奇的堕落轨迹:供药商、莆田系、女人缘……笔者认为:在这些引起周某巨变的诱因背后,我们还应该从监督的角度去思考。
医院党委的主体责任去哪儿了?周某2010年被提拔为该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正处级),从2010年中秋节至2017年春节,周某涉嫌收受药商李某贿赂340万元。显然,这340万元贿赂款为李某带来了大量的药品销售收入,其中的利润也不会少于340万元,“羊毛出在羊身上”,来医院就医的病人为药品加成买了单。7年多时间,从药商李某手中大量采购药品,该院的党委书记、党组成员不会没有听到一点“风声”,鉴于医院采取的院长负责制,他们在“一把手”的问题苗头面前“集体沉默”,让一个专家级的院长沦为“阶下囚”。医院党委的主体责任缺失客观上助长了周某一步步地滑向犯罪的“深渊”,权力失去监督变成了“老虎猛兽”,伤人了。
医院纪委的监督责任形同虚设。医院往往是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地方,而医院院长更是被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药品销售、科室承包、基建的决定权都在院长手中。因此,医院纪委的监督责任重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严禁公立医院将科室对外承包经营,本案中周某打着提高医院收入、改善职工福利的旗号将耳鼻喉科室承包给“莆田系”某老板,对其过度医疗、违规行医行为视而不见。很明显,该医院纪委对耳鼻喉科室对外承包是知情的,不知道他们对此事提出异议没有?还是提出了异议后周某置之不理?还是他们没有将此事上报上级纪委,因为涉及到职工福利?一连串的问号背后说明一个问题:该医院纪委的监督责任缺位。
缺位的责任应该严肃追究。本案中原院长周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该医院缺位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缺失处理问题没有提及。如果责任缺位不被处理,那么,假如后来的院长出现类似问题,该医院党委、纪委也可能“集体消失”。因此,该改组的要改组,该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就应该给予处分,不能只当“太平官”、“老好人”,否则,“尸位素餐”就是对党的医疗事业不负责任,就是对人民的健康不负责任。(鼎城区地税局监审室 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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