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
“监委”入“宪” 奏响新时代依法反腐最强音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地位、性质、作用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保障,让国家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步入法治轨道,这对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委”入“宪”向我们释放了很多积极信号,奏响了新时代依法反腐最强音。
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有力彰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宪法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委”入“宪”,突出了人民主体地位,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可以时刻提醒监察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力度,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切实做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
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诠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宪法明确:“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之九鼎,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重在全面依宪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监委”入“宪”,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结合,让依规治党与依法反腐深度融合、同频共振、精准发力,有利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过硬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宪法》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委”入“宪”,对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具有催化剂作用,也有利于国家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人大意识、责任意识,着眼“打铁必须自身硬”,严防“灯下黑”,养成监督者也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习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让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鼎城区纪委 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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